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卫生消毒 |
游泳池(场馆)卫生工作标准 2010/10/17 20:12:56
信息内容 游泳池(场馆)卫生工作标准 1、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网络及制度,责任到人,奖惩落实。 2、持有效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》,亮证服务,按期复核。池水和室内各项卫生监测指标均达到国家卫生标准。 3、有专人负责健康教育工作、有计划、有安排、有固定、规范的健康教育宣传栏(或橱窗、画廊),定期更换宣传内容资料齐全。有防止皮肤病、性病、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卫生知识内容。此外,还要抓好内部职工健康教育工作,使职工健康知识知晓率达70%以上,健康行为形成率达60%以上。 4、绿化、美化环境,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。设有相应数量的密闭式垃圾箱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果壳箱、痰盂等卫生设施,并保持清洁,定期消毒。垃圾日产日清。 5、禁止皮肤病、性病和传染性疾病患者入池游泳,有醒目的警示标志。有查验游泳者当年健康证制度。禁止出租或出借游泳衣裤。 6、游泳池必须有池水净化及消毒设施。有严格的消毒管理制度、操作规程和提示标志;有专人负责,并掌握正确的消毒操作方法;池水游离余氯、化学性余氯、细菌总数、总大肠菌群、浑浊度等指标控制在标准范围以内。 7、游泳池设有更衣室、淋浴室和水冲式厕所等,并布局合理。淋浴室每30-40人设一个喷头;女厕所每40人设一便池,男厕所每60人设一个大便池和两个小便池。 8、淋浴室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;通往游泳池走道之间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(池长不小于2米,深度20厘米,宽度与走道相同)。 9、场馆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食品、饮料经营、销售点必须符合《食品卫生法》的要求。 10、从业人员(包括临时工)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,合格后方可上岗,体检率、调离率、培训率均为100%。 11、除“四害”工作制度和措施落实,“四害”密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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